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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颁布日期:2017-09-26
执行日期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01.0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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