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补牙引起牙髓炎是不是医疗过失?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2:09:40 浏览量:83

去补牙引起牙髓炎是否属于医疗过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包括使用药物,医疗过程等,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在认定标准内可以判断为医疗过失。

文章详情:


  一、去补牙引起牙髓炎是不是医疗过失?

  不一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前述的诊疗活动,应当为使用药物、患者医疗、输血医疗、病情通知、看护病患、注射、手术等;

  3、造成患者损害的;

  4、其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医疗过失的认定存在于一定的标准的,不能直接下定论,需要在具体的调查之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的鉴定的程序包括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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