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管理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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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9年4月,沈某和女朋友外出踏青,二人游玩过后,来到郊区的某公共厕所解手,然而在沈某等待女朋友的过程中,沈某所处的地方刚好位于附近化粪池水泥盖处,而由于水泥盖突然发生断裂,导致沈某掉入该化粪池当场溺亡。后沈某的父亲通过了解得知,该化粪池位于当地某郊区地界,属于甲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于是沈某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应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表示,沈某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其未尽到照管自己的义务,故其死亡的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后经费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享有化粪池的权属,故应当尽到管理者的职责,而在本案中,沈某因为化粪池的水泥盖突然断裂而落池溺亡,故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沈某在化粪池附近等待女友,然而由于化粪池的水泥盖突然破裂,导致沈某摔下化粪池,造成其溺亡的严重后果。经查明,该化粪池位于甲公司的土地权属界线之内,故甲公司作为该化粪池的管理者,应当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对化粪池进行一定的修缮和管理的义务,定期对化粪池的安全性进行排查,故甲公司未能尽到修缮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管理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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