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Judywcf 吉林省-长春市 2022-10-12 1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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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失业者,2009年2月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今年3月,我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因为工作不合适,我提议辞职。我的工资从3月份和4月份的半个月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多次要求公司找很多理由不给。我在公司工作了14个月,公司既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养老保险,还扣除了几百元的抵押金。我自己交养老保险。我想在这种情况下咨询仲裁的情况,我可以主张我的权利。那些是我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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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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